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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未做成 敲诈勒索他人被依法提起公诉

123发布时间:2014年1月20日 阆中刑事律师  
2013年3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对被告人黄语、黄于权、农飞朋提起公诉。

  被告人黄语,系广西德保县巴头乡某村农民。被告人黄于权、农飞朋,系广西德保县敬德镇某村农民。

  2012年10月31日,被告人黄语、黄于权、农飞朋到德保县东凌乡登限村塘东屯购买木材,因卖家反悔生意没做成。当日17时许,三被告人回到德保县巴头乡后,认为是被害人马伍破坏了他们的生意,就决定去威胁马伍并敲诈一些钱。三人组织余某等4人(4人另案处理),同坐余某的面包车到东凌乡仁和街上找到马伍,随即三被告人对马伍进行言语威胁,并将其拉上面包车,到马伍家后,黄语、黄于权、农飞朋等人威胁马伍给在场的7人每人1000元,另加油费500元。因马伍没有钱,被迫让其父亲拉一匹骡给黄语等人,后三被告人与马伍的父亲将骡赶到东凌乡仁和街,黄语用手机联系货车来拉骡子。因群众阻拦,三人未能将骡装车,被赶来的民警抓获。经评估,马伍被敲诈勒索的骡价值为人民币9000元。

  德保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语、黄于权、农飞朋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黄语、黄于权、农飞朋的刑事责任。但由于三被告人在着手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该案,将择日开庭审理,等待黄语等三被告人的将是法律的公正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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