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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认定

123发布时间:2014年7月7日 阆中刑事律师  
 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仅仅出于虚荣动机仅仅冒充军人身份,没有进一步实施招摇撞骗行为的,不能以本罪论处。
  2.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本罪与刑法第279条规定的招摇撞骗罪的区别在于:(1)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人的声誉和军队的正常活动;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声誉和正常活动。(2)冒充的对象不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冒充对象是军人;而招摇撞骗罪的冒充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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