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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精神分裂症困扰家人 依法判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缓困忧

123发布时间:2016年2月4日 阆中刑事律师  
2月17日,武宁县人民法院在法定审限内成功审结一起宣告当事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案件,及时维护了相关人权益。

  申请人张凯(化名)系被申请人张伟(化名)的亲哥哥。1992年张伟被江西省精神病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因患精神病久治不愈,2009年武宁县残疾人联合会向张伟核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属贰级精神残疾。自1992年至今,张伟在江西省精神病院江西省心理康复中心接受过多次康复治疗,但病情至今仍无好转,现张伟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日常生活需张凯照顾,给家人造成很多困扰,基于上述原因,张凯认为,为保护张伟的合法权益,特向该院申请宣告张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为查明案情,该院委托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对张伟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张伟仅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依据张凯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及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该院依法确认张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在征求其个人意见的前提下指定张凯为其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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