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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冒充富商睡五百女性 骗财骗色涉嫌盗窃被刑拘

123发布时间:2017年6月10日 阆中刑事律师  

女子约见“富商网友”人财两空

今年9月底,在曲靖工作的赵女士来到昆明约见自称是富商的男网友,见面男子就说,自己的车被朋友借走了。随后两人打车来到西昌路的一家酒店入住。第二天上午,赵女士醒来时,却发现这名“优质男”已不辞而别,一同消失的还有自己的挎包。赵女士急忙报警。据其清点,自己的iphone6s手机,装有800元现金、银行卡、身份证的提包被盗。龙翔派出所接警后立即展开侦查工作,

当晚8时许,民警在该酒店门口将两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当场从两人身上缴获受害人赵女士的被盗手机、银行卡、身份证等财物。

盗窃罪的认定与量刑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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