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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症女子车站抢走民警配枪,构成抢夺枪支罪被判刑

123发布时间:2017年6月27日 阆中刑事律师  

患有抑郁症的女旅客,趁民警解决纠纷之机,抢走了民警的配枪。好在民警迅速夺回枪支,并和辅警、现场工作人员将女旅客控制。最终,该女子因抢夺枪支罪被判刑4年。

抑郁症女子车站抢走民警配枪

去年7月25日10时许,39岁的女子小满(化名)在北京站二楼第7候车室内,与旅客张某发生争吵,厮打在一起。北京铁路公安处北京站派出所民警丁某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正当民警丁某处理纠纷时,小满用右手将丁某佩戴在右侧腰间的左轮手枪从枪套内拔出。见此情景,民警立即将左轮手枪夺回并与辅警及车站工作人员将小满按倒在地,将其控制。

法院判决显示,小满抢夺配枪时,手枪枪套处于锁闭状态,手枪保险处于关闭状态。

据了解,镇江市精神卫生中心门诊慢性病档案,和事后北京回龙观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显示,小满于2012年4月被诊断为抑郁症,经鉴定为复发性抑郁症。实施违法行为时,其辨认和控制能力不完整,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而在庭审时,小满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对此其辩护人同样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不真实不客观,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小满在民警执行职务时,抢夺民警枪支,其行为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已构成抢夺枪支罪。鉴于小满实施抢夺枪支行为时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法院对其减轻处罚。法院一审以抢夺枪支罪,判处小满有期徒刑4年。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是指刑法中规定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主体。

(一)刑法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四种情况: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4周岁以下的,14以下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也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阶段);

3、生理缺陷者(聋哑人、盲人);

4、已满75周岁者。

(二)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法院判决:

1、如果是无刑事责任能力说明其实施违法行为时完全不能辨别、控制自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第一款的规定,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民事赔偿责任还是要承担的;

2、如果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说明当事人没有完全丧失控制识别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谓“可以”就是可以从减也可以不从减,这个完全由管辖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参考犯罪嫌疑人的动机、后果、自首表现等等行使自由裁量权。

小满患有复发性抑郁症,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虽然小满实施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但由于其抢夺枪支时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故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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