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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的和解与审判中的调解的区别

123发布时间:2017年8月28日 阆中刑事律师  
  执行中的和解与审判调解,都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真实意思的表达, 在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达成在合法的范围内行使处分、实现权利义务的协议。 但执行中的和解与审判中的调解仍有本质区别。
  一是强制性不同。在诉讼中的调解,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形成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可依据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执行和解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可要求法院只记录在卷,该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即强制执行性。
  二是后果不同。调解书送达后,是诉讼程序的终结。对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和解达成后,是执行程序的暂时中止,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原判决或者调解书的强制执行。
  三是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终结诉讼;后者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但是,无论二者有何区别,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止争息讼、维护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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