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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缉应列入刑诉法规定的强制措施

123发布时间:2017年9月13日 阆中刑事律师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强制措施,而将带有限制人身自由性质的通缉列入侦查手段。笔者认为,将通缉列为强制措施更为合理,其理由有三:
  一、通缉的对象本身就应该是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我们知道,刑事诉讼过程中采取的强制措施实际上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特别手段,而通缉本身也正好具备了这一特征。《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由此可以看出,被通缉的对象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应当逮捕;二是在逃,即犯罪嫌疑人在逃且下落不明。所以,被通缉的对象本身就应当是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即有证据证明其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的人,而不是还要采取侦查手段去查明其是否有犯罪事实。
  二、从法律意义上讲,被通缉的对象已经失去了人身自由。为了及时准确地将犯罪嫌疑人追捕归案,公安机关在发布通缉令时都要详细说明被通缉对象的有关情况,如被通缉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年龄、籍贯、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职业、身份证号码、衣着和体貌特征,并附近期照片。另外,除了必须保密的事项外,还应当写明发案的时间、地点和简要的案情。可见公安机关的通缉令一经发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实际上受到了限制,其一言一行都在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严密监视之中,只不过因其在逃而未归案罢了。
  三、执行时必须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逮捕是强制措施中的一种最为严厉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在执行逮捕时,为体现法律的威严和震慑力量,必须使用械具,如果遇到犯罪嫌疑人拒捕或逃跑,还可以使用武器。通缉作为公安机关实施或者执行逮捕的方式之一,在缉拿犯罪嫌疑人时,同样必须使用械具,甚至对拒捕的犯罪嫌疑人使用武器。也就是说,在缉拿犯罪嫌疑人时所采取的方法跟执行逮捕时使用的方法是相同的,也必须限制其人身自由,这一点也正好符合强制措施的最显著的特征。
  为了适应我国目前打击犯罪特别是打击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实际需要,增强通缉的震慑力量和法律效果,保证公安机关严肃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及时将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建议有关立法部门将通缉列为《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强制措施。(作者为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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