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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环境监管失职罪”的警示意义

123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5日 阆中刑事律师  
 《北京青年报》3月6日报道: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原副局长、时任助理调研员的王某不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导致化工废弃物流入农田、湖泊,致使土壤、水中苯酚含量严重超标,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日前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据称,这是我国自 1997年新刑法出台以来首次启用该新罪名对失职的环保官员定罪。
  生态环境不仅关系着人们的日常生活,更关系着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但据国家环保总局统计信息表明:截至2003年9月,全国立案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1.7万件,占所抽查企业总数的8%强。这些年,国家对环保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大,对一些破坏和影响环境的行为进行了处理,但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现象仍相当突出。个中原由,除有的企业心疼成本而不愿对环保作投入等因素外,关键还在于:一是某些地方政府为“发展本土经济”,在产业选择上的“病急乱投医”,为能给本级财税增加收入而盲目将外地被淘汰的带污染的项目引进。如2003年9月湖南江永县发生的百人砒霜中毒事件,其砒霜生产项目就是当地政府为每年能收 100万元税额,从外地引进的。这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砒霜厂投产后,使周围村庄粮食减产甚至绝收。二是个别地方政府不着眼于长远,追求劳民伤财的短期效益,对境内环境违法企业和违法现象迁就纵容,有的甚至充当环境违法者的“保护伞”,于是个别企业因有地方政权保护,就更对环保问题无所谓。再次是个别地方环保部门执法不严,或者只要党政领导打了招呼就撒手不管,或者只要企业向环保部门交了费用也就对污染现象放任自流。那么在如此混乱的情况下说治理污染,显然等于空谈。 
  污染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主要是因为整治环境违法力度不够,很多污染企业只要接受了罚款后就万事大吉,同时对污染企业所在地党政领导及环境执法部门也没有带上追究法律责任的“紧箍咒”。总而言之,环境违法的“成本”过低,是导致污染难以禁绝的主要因素。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跟环境保护关系极为密切,因而今年“两会”不同于以往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淡化国内生产总值概念,其目的正是为了杜绝对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的掠夺与破坏,而环境保护必然囊括其中。那么,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负责人王某因在环境监管工作上失职而被判刑,无疑将对那些制造污染的企业是一次强大的震动,更对那些为本土利益纵容污染行为的党政领导,和在环保执法中严重失职渎职的环保部门敲响了警钟——谁在环保问题上出了问题,同样会被推向审判台,任何藐视行业法规的行为都将付出相应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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