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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吸毒过量无力开车卖毒 90后少女替朋友代劳获刑

123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5日 阆中刑事律师  
替过量吸食毒品而无法开车的瘾君子朋友开车并代为进行毒品交易。2012年8月31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90后的刘某,是吸毒人员何某的朋友。2012年2月19日22时许,吸毒人员鞠某通过电话联系何某要求购买毒品king粉,因何某吸食大量毒品无法开车,遂由被告人刘某驾驶何某牌照号为赣m7开头的红色荣威小轿车,并与鞠某联系购买事宜,二人经电话联系约定在本市民德路“君临天下”网吧对面马路交易。后刘某驱车前往该地点,下车后与鞠某碰头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鞠某4小包king粉(约1.6497克氯胺酮),鞠某在五月花酒吧卫间内将上述毒品吸食。随后被告人刘某被巡逻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员在对何某红色荣威小轿车进行检查时,在该车驾驶室车门置物格内查获57小包疑似king粉物质,在副驾驶座位下一黑色塑料袋内查获疑似新型毒品的30包完整的“优乐美奶茶”、在该车的仪表盘查获疑似新型毒品的半包“优乐美奶茶”、在该车驾驶位中间的扶手处查获一利群香烟盒装的三支疑似毒品“大麻”的自制香烟,现上述物品已被公安人员扣押。

  上述鞠某已被行政处罚,何某则因可待因、异丙嗪、pmma、曲马多中毒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贩卖氯胺酮类毒品约1.679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且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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