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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反馈----甘肃吴昊旻案件的反馈意见

123发布时间:2018年6月19日 阆中刑事律师  
我中心法医处(2003)013号法医学鉴定书完成后提交法庭,经法庭质证,案件于2003年11月12日顺利调解结案。当事人甘肃省庆阳石油销售分公司职员吴昊昮来信对我鉴定中心表示感谢。
吴昊昮在来信中称,他于2001年9月29日被当地公安局一位警察伤害,致脑震荡、鼻骨骨折、眼视网膜震荡,后进行了多次鉴定,一直存在争议,导致诉讼久审而无法判决,医疗费用长期无法得到赔偿。他三年来经受了身体,精神、经济的百般磨难和损失,父母、家人、同事、朋友们同样承担着压力、痛苦和不平。为讨一个说法和公理,经过千辛万苦的周折和努力,在有关领导的重视、过问下,才争取到我处重新鉴定的权利和机会。他在信中写到:“正是您们尊重科学,尊重事实,为我伤情做出严肃、公正的鉴定,2003年11月12日这起伤害案才终于艰难的得到调解处理,我的手术、医疗费用得到全部的赔偿,因住院扣除的工资也给与了一定的补偿,贵处对我伤情以法律为准绳,事实为依据,坚持执法为民,执法为公的原则,逻辑思维严密,分析推理依据准确,做出了不容置疑的轻伤鉴定结论,让我们扬眉吐气,正是您们替民做主,替民伸冤,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肃,还了我一个公正和公理,使我讨到了公道和合理的说法,从你处贾龙军、李卓凝、何颂跃几位法医师和立案室的杜同志身上看到了正义和责任感,这也充分证明了您们领导有方,树立了京都政法队伍的形象,让我万念俱灰,准备就死相拼的心态得到修正,所以说,诸位严肃、认真、公正执法的工作态度,高度负责的责任心,精湛的专业技能,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和素质,将永远被我视为楷模,借此机会我再一次向您们表达深深地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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