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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河中下渔网 致死顽童当赔偿

123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8日 阆中刑事律师  
三村民私自在引水灌溉农田之用的灌渠内下网捞鱼,鱼没网到却网去了一条年仅12岁的小生命。2013年3月15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李伟、王明、蒋涛各赔偿原告张光、夏莲各项费用共计240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判决被告石湾水库管理局赔偿两原告张光、夏莲各项费用共计1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6日下午3时许,家住罗山县竹竿镇张楼村的张正(12岁,两原告之子)伙同两名玩伴在家附近的石湾灌区渠埂上玩耍时发现河中渔网(丝套子)上粘有鱼,遂用竹棍挑鱼网,不慎坠入河中,被渔网粘住,溺水身亡。张正溺水地点水深约2米,属石湾水库管理局管辖的干渠内,事发前一个星期管理局已关闸停水,但在两原告居住的附近干渠内被告石湾水库管理局在渠道两端下闸积聚了长约几百米的一段水,形成一条人工河,离两原告生产组距离约130米左右,石湾水库停止放水后,被告李伟、王明、蒋涛均在此干渠内下丝套子捕鱼。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多种行为汇集混合过错导致的一种危害后果,各被告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审理中三自然人被告均承认在河中下网,且没有人员看护,也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但都不承认致死被害人的渔网系自己所有,也不能指认明确的加害人。法院据此认定三自然人被告分别采取了危及被害人生命的危险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石湾水库管理局在停止供水后在原告居住附近干渠保持一段高水位人工河,且未尽到管理职责,对三被告在河中下网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持放任态度,在行为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被害人年仅12周岁,在没有大人看护的情况下在危险场地玩耍,并采取了高度危险行为,最终危及本人生命,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负有责任,可以依法减轻四被告的民事责任。其中被害人张正承担60%的责任,四被告各负担10%的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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