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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潜逃十二载 今朝被判十四年

123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6日 阆中刑事律师  
2012年9月21日,西平法院对一起抢劫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安联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00年3月30日晚23时许,被告人安联忠伙同毋新举、安荣启(均已判刑)、宋国宇(另案处理)等人在107国道西平县段对过路司机马某某实施抢劫,抢走现金5700元,影碟30余盘。2000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安联忠伙同毋新举、安荣启、宋国宇等人在107国道西平县段杏花村饭店前,对任某某等4人实施抢劫,抢走现金2500余元,手机两部。2000年4月9日晚9时许,被告人安联忠伙同毋新举、安荣启、宋国宇等人在西平县西上公路与107国道交叉口对过往司机胡某等人实施抢劫,抢走现金3300元,诺基亚手机一部、三件衣服、一个张弓酒提包。2000年4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安联忠伙同毋新举、安荣启、宋国宇等人在107国道西平县段对过路司机吴某等人实施抢劫,抢走现金46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安联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多次实施抢劫,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安联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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