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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卖含硒物合伙诈骗44万 男子领徒刑一年六个月处罚金一万

123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2日 阆中刑事律师  
物以硒为贵,人依硒为福,有些人则利用硒物做为诱饵进行犯罪,一男子就以卖含硒物料的方式结伙骗取他人44.59万元,最后,大祸临头。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智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0年11月8日,被告人李智芳伙同周任贵、莫磊、李首铭(均已判刑)、邓和平(另案处理)窜至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以卖含硒物料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水清人民币445900元,其分得赃款人民币5.5万元。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智芳受周任贵、李首铭指使只负责帮其到银行取诈骗所得款。2011年10月21日,被告人李智芳向公安机关投案。2012年3月26日,被告人李智芳退出所得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智芳伙同周任贵、李首铭、莫磊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用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周任贵、李首铭等人起谋划、组织指挥和积极实施诈骗行为作用,是主犯;被告李智芳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智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退赔了自己的全部犯罪所得,取得被害人谅解,均具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李智芳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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