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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车不慎撞死行人 悔罪赔偿获缓刑

123发布时间:2014年2月6日 阆中刑事律师  
“对我来说,悔恨比判刑分量更重。”“希望能给我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让我去回报社会、回报家人。”因开车不慎撞死人的司机王丰(化名)在2012年12月31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理其案件时,真诚而又悔恨地对受害人家属及法官说道,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2012年10月3日19时45分许,王丰驾驶着小轿车沿宁国市区往上海方向行驶,途经宁阳东路血防站路段时,与前方由左往右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发生碰撞、致其受伤,伤者虽经宁国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后经交警部门现场勘验及调查认定:王丰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王丰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并积极向受害人亲属赔偿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丰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结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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