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新县法院审结一起因玩电子赌博游戏机输钱后抢劫休闲吧收银员的抢劫案件,以被告人赵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2012年3月某日,赵某到大新县桃城镇某台球休闲吧内玩电子游戏机赌博。在赌输身上所有的钱后,赵某走到电子游戏机收银台处用手拉抢收银员孙某系在腰间的腰包(内装2054元营业款),遭到孙某的反抗,赵某即从身上掏出一把折叠尖刀打开后对着收银员孙某,迫使孙某不敢反抗。后赵某用折叠尖刀割断腰包的腰带,强行抢走收银员的腰包,并迅速逃离现场。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缴被赵某抢走的2054元营业款,并退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行为构成抢劫罪。法院考虑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决定给予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