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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与其丈夫有染 争执动手被判赔偿

123发布时间:2015年4月12日 阆中刑事律师  
怀疑邻家女与夫有染,遂心生怨恨,因琐事发生争执,便大大出手,伤者要求怨妇赔偿遭拒,遂诉至法院。近日,江苏省射阳法院对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曹某与刘某系本村近邻,因怀疑曹某与刘某丈夫有不正常关系致双方关系长期不睦。2012年4月4日上午,刘某因家庭生活琐事心情不快,到屋后自家田里锄草,刘某之女去田里找其母亲,两人说话时正遇上施某嘴里念叨着从田中由北向南走来,刘某由南向北迎过去,双方发生口角,曹某先与刘某之女发生纠缠,后刘某加入纠缠,并分开两人让刘某之女脱离现场。刘某与曹某继续纠打,邻居到场后将他们拉开。曹某报警,公安民警到场了解情况后,安排双方到医院去治疗。在此过程中曹某与刘某均受伤,刘某之女的一副眼镜脱落损坏。曹某住院治疗,后向刘某及其女儿主张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某及其女儿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和人身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系近邻,本应和睦相处、互帮互助,然因琐事发生纠纷,在相互纠缠过程中,原告曹某与被告刘某均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被告朱某产生之财物损失,从本起矛盾的起因和过程来分析,被告曹某应负主要责任,对原告损失承担60%赔偿责任;两被告共同对原告曹某实施侵权,应按责对原告的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费5000元,本次纠纷中,双方虽都实施了侵权行为,但无论从过错程度及后果来看,均不能认定为严重的程度,故对双方主张的该项费用,本院均不予认定。原告的各项损失经审核2359.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营养费135元、误工费1776元、护理费384.8元、交通费100元、鉴定费600元;被告在相关部门调查及主持调解所作的认为原告与被告刘某丈夫有不正当关系的陈述,不构成对原告权利的侵害,原告要求两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遂作出被告刘某及其女儿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曹某各项损失2978.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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