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线:
文章详细

合同签订前的评审制度是如何的

123发布时间:2015年7月27日 阆中刑事律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一中刑终字第1750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俊东,男,37岁(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亳州市,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7月20日被羁押,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俊东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七年四月六日作出(2007)海法刑初字第82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俊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核实有关证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被告人杨俊东于2005年3月,在北京通过被害人王浩之兄侯广维结识了被害人王浩。被害人王浩与妻子陈红在与被告人杨俊东接触过程中,被告人杨俊东谎称自己是安徽省省委组织部干调处的副处长,正在中央党校学习。2005年5月间,被告人杨俊东骗取被害人王浩1部三星E388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 200元。被告人杨俊东又于同年5、6月至2006年7月间,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王浩之妻陈红安排担任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副区长的职务,以办理此事需要疏通关系、看望相关领导等借口,在本市海淀区绿杨宾舍宾馆、安徽省合肥市等地多次骗取被害人王浩夫妇的钱财,其中于2005年5、6月份,骗取被害人王浩的汇款人民币1万元;于2005年11月,在本市海淀区绿杨宾舍宾馆骗取被害人王浩人民币2万元;于2005年11月骗取被害人王浩1部索爱P910C型手机(价值人民币6 700元);于2006年1月27日,骗取被害人王浩的汇款人民币2万元;于2006年3月,在本市观旗宾馆骗取被害人王浩夫妇人民币2万元;于2006年4月底,在本市骗取被害人王浩夫妇人民币2万元;于2006年6月,在中国大饭店骗取被害人王浩人民币10万元;于2006年6月25日,在安徽省合肥学苑大厦骗取被害人王浩夫妇人民币6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58 900元。后于2006年7月20日被告发归案。在案发前,被告人杨俊东退还被害人王浩人民币5万元。现赃物三星E388型手机已起获。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庭质证并予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浩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兄侯广维在北京出差时认识了一个叫杨俊东的人,2005年3月,侯给其打电话称杨俊东是安徽省委组织部干调处的领导,正在中央党校学习,侯让其好好招待杨,并说杨很有“能量”。后其与妻子陈红在中央党校附近的餐厅招待了杨俊东,杨自称是安徽省委组织部干调处处长。2005年5月,其见杨俊东使用的手机比较旧,就主动给了杨1部三星牌手机,杨没说什么就收下了。在2005年5、6月间,杨给其打电话说自己缺钱,其就给杨的工行卡内入进1万元人民币。2005年10月,其妻子陈红对其讲,杨俊东告诉陈红说安徽亳州谯城区缺1个无党派人士的女性副区长,并暗示陈红够条件。其向杨俊东询问得到肯定答复后,要求杨帮忙运作此事,并在2005年10月到北京绿杨宾舍宾馆看望杨俊东,杨俊东说要把陈红的材料向有关领导进行推荐,其就给了杨俊东3万元人民币用于“打点”。2005年11月,其见杨俊东为办此事很辛苦,就主动给了杨1部索爱牌手机。2006年快过春节时,杨俊东对其说为陈红当副区长的事要到相关领导家拜访,其就往杨的工行卡内入了2万元人民币。2006年3月,杨俊东来京后住在观旗宾馆,其与陈红到宾馆看望杨,给了杨2万元人民币。2006年4月,杨俊东来北京见到其与陈红,杨说陈红的事没问题,公告已经发了,5月1日以后就可以上任,并说自己身上钱不多了,其与陈红就在车上又给了杨俊东2万元人民币。2006年6月,其安排杨俊东在中国大饭店住宿。吃饭时杨俊东说事情办成了,陈红过几天就可以上任,在谯城区当副区长主管教育,又说为这事费了不少劲,后其又给了杨俊东10万元人民币。2006年6月25日,其与陈红在安徽合肥学苑大厦找到杨俊东,杨称收10万元的事已惊动了省纪委,杨给省纪委的人送了5万元钱,其听后就给了杨6万元钱。2006年7月,杨俊东来北京,说纪委的人还在查他,他返给其5万元,让其帮着“捞”杨,后其觉得杨俊东可疑,就到公安机关报案,以及经其辨认,指认出在押人就是杨俊东的事实。

2、被害人陈红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与丈夫王浩被杨俊东骗了20余万元钱和手机。杨俊东冒充安徽省省委组织部干调处处长,谎称可以为其办成担任亳州市谯城区副区长的职务骗了她的钱,其丈夫王浩在2005年10月单独见杨俊东,给了杨5万元钱和1部索爱牌手机,2006年1月春节前,杨俊东说要给安徽的领导拜年,王浩给杨的工行卡内入了2万元钱;2006年3月,其与王浩在观旗宾馆给了杨俊东2万元钱,杨说当副区长的事就等公告了;2006年4月,杨俊东说5月1日后可以上任,其与王浩在车上给了杨2万元;2006年6月,给了杨俊东10万元钱;2006年6月,在安徽合肥学苑大厦给了杨俊东6万元钱,2006年7月,杨俊东返回5万元,说自己出事了,让王浩帮忙“捞”他,以及经其辨认,指认出在押人就是杨俊东的事实。

3、被告人杨俊东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其曾供认于2005年夏天通过侯广维认识了王浩,在与王浩吃饭时其向王浩介绍自己是安徽省组织部工作,现在中央党校学习。2005年7、8月份,王浩给其1部三星手机。2005年9、10月份,其得知其家附近的一个区长升任亳州市副市长,该人还是无党派人士,就想到王浩人很大方,也有钱,就婉转地告诉王浩、陈红夫妇亳州缺1个副区长,要无党派人士,女性,大学学历。王浩夫妻听后很感兴趣,让其帮着疏通关系,想让陈红当这个副区长。其为了骗王浩夫妇的钱,给了王浩自己的银行卡号,王浩向其卡内入了1万元钱;为了疏通关系,王浩在绿杨宾馆给了其2万元现金;2006年1月,其在安徽接到王浩入到卡内的人民币2万元;2006年春节后,其与王浩、陈红吃饭后在观旗宾馆收了王浩给的1万元现金;2006年5、6月份收了王浩给的10万元钱帮陈红疏通关系;6月底在安徽合肥学苑大厦,王浩给其6万元其没要,7月16日其返给王浩5万元,后在7月20日被抓获,以及自己还收了王浩的1部索爱牌手机,自己不是安徽省委组织部的干部,没有能力,也没有为陈红疏通关系的事实。

4、证人侯广维的证言,证明其在2004年底在火车上认识了被告人杨俊东。杨俊东自称在安徽省阜南县办公室任主任,在以后的见面中,杨俊东自称在中央党校学习,准备调到安徽省委组织部工作,其就把王浩的手机号留给杨俊东,并告诉王浩杨俊东的情况,让王浩在北京请杨吃饭的事实。

5、证人贾涛的证言,证明其于2003年初在安徽省亳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时认识的杨俊东,杨俊东自称在阜南县办公室任主任。2004年其与杨俊东在安徽亳州市涡阳县吃饭时,杨俊东问其是否认识侯广维,其讲认识,并把侯叫来一起吃饭。杨俊东在吃饭时自称在中央党校学习,准备调到安徽省委组织部工作,以及其没有核实过杨俊东的身份,也没有与杨俊东共过事的事实。

6、被害人王浩的存款凭证,证明其于2006年1月27日向杨俊东的银行卡内汇款人民币2万元的事实。

7、赃物估价鉴定结论书,证明三星E388型手机、索爱P910C型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8 900元的事实。

8、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杨俊东被举报后抓获的情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俊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获取被害人王浩夫妇的信任后,诈骗被害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08 9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据此,判决:一、被告人杨俊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责令被告人杨俊东退赔人民币206 700元,连同扣押的三星E388型手机1部,发还被害人王浩、陈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俊东的上诉理由:原判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对其量刑过重。其本人并未冒充组织部门干部等身份,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犯罪。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俊东未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一审判决所据证据,经审查,证据的收集及质证符合法定程序,能够证明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杨俊东提出原判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辩解,经查,在案业经一审法庭质证并予认证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均证实了原判认定的事实,被告人杨俊东在预审期间的供述与上述证据基本相符。故杨俊东的上述辩解,无其他证据佐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俊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从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杨俊东上诉所提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再予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根据杨俊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对其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之愉

审 判 员 史 迹

代理审判员 关 芳


二??七 年 六 月 二 十 日


书 记 员 江 伟



===================================================
声明:本案例由四川成都专业刑事律师网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All Right Reserved 阆中刑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09075645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