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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判处缓刑案的处理

123发布时间:2016年1月18日 阆中刑事律师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周××之亲属周××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指派本律师担任周××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通过仔细查阅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被告人,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首先对检察机关公诉周××故意伤害没有异议,但综观本案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依法具有酌定、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建议对其判处缓刑,理由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出生于1993年2月7日,实施犯罪行为时尚不满18周岁,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周××本次犯罪是初犯,亦是偶然犯罪,事先并没有蓄谋,主观恶性不大。其在此之前一直能够较好遵守国家法律,没有前科劣迹。被告人之所以会站在被告席上,辩护人认为是其平时法律意识不强,义气过重造成的。被告人周××之前并不认识被害人,不存在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意图,之所以实施了伤害行为,是出于对老板的听从。当他老板因小狗被被害人开车撞死后双方对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叫被告人过来帮忙,被告人过去发现店里养的小狗确实被撞死时就打了被害人。从周××的行为看,他完全是一种对老板的听从,加上其尚未成年,对事情后果考虑不深入,不经意作出了伤害被害人的行为,和那些蓄谋已久、主观恶意较深的故意伤害案件有本质的区别。
  三、被告人周××到案后从公安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阶段以及今天的庭审现场均坦白交待案情,认罪态度良好,有真诚的悔罪表现。尤其是经过几个月的羁押生活,他能够深深的反思自己的行为,也意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他人和家庭带来了伤害后果。
  四、被害人对事件的起因及发展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过错。被害人在开车撞死小狗后,仅肯赔偿30元并且态度强硬,导致被告人等对其不满而被打,可见被害人自身具有一定过错。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但被告人犯罪时尚未成年,此次犯罪是初次犯罪并且是偶然犯罪,纯粹出于对老板的服从而实施了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和那些蓄谋已久、主观恶意较深的故意伤害案件有本质的区别,并且被告人犯罪后有深刻的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周辉潭具备法定的减轻处罚和适用缓刑的条件,请求法庭考虑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判处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以贯彻刑法对未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望予以采纳。
  此 致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

  辩护律师:黄丽娜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本案,周××故意伤害,导致对方重伤,犯下重罪,法院很可能对其处以重刑。黄律师接受家属委托后,二度到东莞大朗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并到检察院,法院阅卷,向有关知情人详细了解案件情况,找出了对他有利的辩护点。庭审中黄律师思维严谨,步步为营的为其作出最有利的辩护,并根据庭审实际情况,在庭后向法庭提交了强有力的辩护词。最终,黄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法院的采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半,缓刑3年执行,取得了令被告人及家属满意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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