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癫痫发作砍伤多人 广西巴马首作强制医疗决定

123发布时间:2016年11月4日 阆中刑事律师  
2013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刑事案件作出刑事决定,决定对被申请人姚小元强制医疗。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该县的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2012年12月19日7时许,姚小元癫痫病发作后,在巴马县燕洞乡龙田村附近用镰刀对李小湘等5人实施伤害,其中李小湘等2人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韦小梅等2人损伤程度为轻伤,王小华因伤势较轻没有检查鉴定。经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鉴定,姚小元在持刀砍人时正处于癫痫朦胧状态,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姚小元在持刀伤害他人后,在公安机关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期间,其癫痫病又多次发作,具有不定时性。
  
  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姚小元持刀伤害多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其有继续病发的可能,且病发具有不定时性,其家属无法时刻进行监管,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遂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姚小元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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