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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获谅解 致人重伤判缓刑

123发布时间:2016年11月30日 阆中刑事律师  
2月4日,白河法院一审宣判白河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俊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被告人张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四年。

  2012年7月28日晚7时许,白河县城关镇安坪村小西沟垃圾填埋场发生了一起当地村民与施工方的殴斗事件,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张俊(施工方)手持木方击中其中参与殴斗的陈强头部致其重伤。白河检察院于2012年12月18日向白河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张俊涉嫌故意伤害罪。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陈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3年1月25日,白河法院主持双方就附带民事赔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即时一次性赔偿被害人320000元,被害人表示谅解,并建议从宽处理。鉴于该案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对民事赔偿已到位且认罪悔罪,社区矫正评估对被告人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白河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法官现场对被告人张俊进行了法制教育,并对其当庭予以释放,变更为取保候审。张俊流下悔恨的泪水,保证今后遵纪守法,重新做人。通过法院的刑事和解,优先挽回受害人的损失,被告人获得减轻量刑,体现了宽严相济,实现了权益共羸。(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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