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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才响故意杀人及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123发布时间:2017年9月11日 阆中刑事律师  
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前梦,男,1955年3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洪江市,瑶族,农民,高中文化,住洪江市龙船塘瑶族乡白龙村3组。系被害人肖力仁的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凤秀,女,1960年1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洪江市,瑶族,洪江市龙田乡人民政府职工,高中文化,住洪江市龙田乡人民政府宿舍。系被害人肖力仁的母亲。
共同诉讼代理人肖苏,湖南省洞口县平溪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谭才响(曾用名谭军相,化名陈士明,外号“响娃”、“长腰”),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汉族,原黔阳卫校12班学生,中专文化,住怀化市鹤城区芦坪乡楼城坳村姚家田组。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 2008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开松,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以湘怀检刑诉[2008]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才响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前梦、蒋凤秀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晓林、朱闽江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前梦、蒋凤秀及其共同诉讼代理人肖苏,被告人谭才响及其辩护人周开松均到庭参加诉讼。2009年1月16日,经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才响在原黔阳卫校读书时因常被肖力仁等人欺负而怀恨在心。1997年清明节前,谭才响将在学校被人欺负的事情告诉了同村的谭明金(已死亡),谭明金答应帮忙教训肖力仁,但要谭才响将肖力仁骗到怀化市鹤城区芦坪乡来。1997年4月14日10时许,谭才响将肖力仁从黔阳卫校骗至怀化市鹤城区芦坪乡,并与谭明金约好在芦坪乡八角界的山上等。随后,谭才响将肖力仁带至芦坪乡八角界地段,肖力仁产生疑心,与谭才响发生争吵并扭打起来。这时,谭明金从另一条小路赶到,持刀朝肖力仁背部连捅数刀,谭才响将肖力仁推倒后,谭明金又朝其前额部、头顶部、胸部连捅数刀,致肖力仁当场死亡,谭才响与谭明金将肖的尸体扔至附近一地洞中。经法医鉴定,肖力仁系全身多处创口致心脏、肺破裂,大量失血,失血性休克死亡。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才响为泄愤报复伙同他人故意杀人,根据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其行为已触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谭才响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前梦、蒋凤秀诉称,1997年4月14日,谭才响将肖力仁骗至怀化市鹤城区芦坪乡林场八角界地段,乘肖力仁不备,持刀将肖力仁杀死,请求判令被告人谭才响赔偿其丧葬费2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3300元、死亡赔偿金2458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寻找肖力仁的开支50000元,共计经济损失369170元。
被告人谭才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周开松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谭才响的出生时间应为1980年10月28日,其犯罪时未成年;被害人肖力仁有重大过错;案发后谭才响能赔偿部分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
经审理查明,1996年9月份,被告人谭才响自费去原黔阳卫校读书,在校期间谭才响因经常被同校学生肖力仁、江华等人殴打并索要钱财而怀恨在心,伺机报复。1997年清明节前,谭才响将在学校被人欺负的事情告诉了同村庄上组村民谭明金(已死亡),谭明金听后答应帮忙杀死肖力仁、江华,谭才响表示事成后给谭明金3000元钱作为报酬,两人同时商定由谭才响将肖力仁、江华骗到怀化市鹤城区芦坪乡林场八角界地段,行凶后便于藏匿尸体。1997年4月14日13时许,谭才响以回家拿钱给肖力仁为由,将肖力仁从黔阳卫校骗至芦坪乡街上,趁肖力仁不备将事先准备的杀猪刀交给在此等候的谭明金,并预付给谭明金300元钱。当日17时许,谭才响将肖力仁带至芦坪乡林场八角界地段,肖力仁产生疑心,与谭才响发生争吵并扭打起来。这时,谭明金从另一条小路赶到,持杀猪刀朝肖力仁背部、头部连捅数刀,谭才响随后将肖力仁推倒在地,谭明金又朝肖力仁额部及胸部连捅数刀,致肖力仁当场死亡,两人随即将肖力仁的尸体扔至附近一石洞中,谭才响在逃离现场的途中付给谭明金1700元钱作为报酬。经法医鉴定,肖力仁系全身多处创口致心脏、肺破裂,大量失血,失血性休克死亡,属他杀。2008年9月18日,谭才响在江西省宜丰县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肖力仁于1979年10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原黔阳卫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前梦,现年53岁,在家务农为生,未丧失劳动能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凤秀,现年49岁,系洪江市龙田乡人民政府职工,未丧失劳动能力。《2007年湖南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07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9711元,《2007年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07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293.54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前梦、蒋凤秀的经济损失有丧葬费9855.50元、死亡赔偿金245870.80元,共计255726.30元。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谭才响已向本院预交赔偿款15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
1、原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97)怀公技(尸检)字第(79)号尸体检验法医学鉴定书鉴定结论及照片证明,死者肖力仁,系全身多处创口致心脏、肺破裂,大量失血,失血性休克死亡,属他杀。
2、证人陈方满、杨理宏、廖俭、杨雄(系肖力仁的班主任)、杨隆记(系原黔阳卫校副校长)的证言证明,谭才响在黔阳卫校读书期间,经常被同校学生肖力仁、江华等人殴打并索要钱财,学校领导曾对肖力仁、江华进行过批评教育。证人杨理宏的证言同时证明1997年4月14日13时许,杨理宏看到肖力仁和谭才响离开学校准备去怀化。
3、证人李虹宪的证言证明,1997年4月14日13时许,李虹宪在黔阳卫校门口看到肖力仁,肖力仁对李虹宪说准备陪谭才响去怀化拿钱,尔后谭才响和肖力仁离开了学校,谭才响当时背着一个牛仔包。
4、证人江华的证言证明,1996年10月14日,肖力仁问谭才响要钱买烟,谭才响将此事报告了学校老师,肖力仁、江华、杨理宏及廖俭四人将谭才响叫到7号寝室并打了谭才响一顿。1997年4月14日中午,江华在学校门口碰到肖力仁,肖力仁说和谭才响一起去怀化玩。后来三人在黔阳汽车站门口上了同一辆中巴车,江华在炉亭坳乡先下了车,谭才响当时背着一个牛仔包。

5、证人胡香娥的证言证明,1997年4月13日10时许,胡香娥在去芦坪乡街上的路上,看见谭才响和另一个年轻人朝四十湾方向走,那个年轻人大概一、二十岁。
6、证人张应友(系芦坪乡林场书记)的证言证明,1997年4月14日14、15时许,张应友和村民“海燕”在芦坪乡林场砖房门口讲话,看见谭才响和一个20岁左右的男青年走过来,男青年走在前面,谭才响走在后面,“海燕”同谭才响打了一个招呼,随后谭才响沿简易公路往上走,简易公路中途经过八角界。同谭才响在一起的男青年看起来面生,估计不是本地人,谭才响当时挎着一个有两根背带的灰色包。
7、证人谭才海(外号“海燕”)的证言证明,1997年4月14日17时许,谭才海到芦坪乡林场书记张应友处吃饭,看见谭才响一个人从山下往山上走,就同谭才响打了一个招呼,谭才响随后就往山上走了,当时谭才响身上还挎着一个牛仔包。在谭才响经过林场之前20多分钟,谭才海看到一个十七、八岁的年轻人也经过林场往山上走。
8、证人梁国象、谭才海(系芦坪乡林场守林员)的证言证明,1997年4月15日10时许,梁国象经过芦坪乡林场八角界地段时,发现马路边上有一个棕色皮包和一个打火机,地上有两滩血,梁国象捡起地上的东西,同谭才海沿着血迹查找,在离马路50米处的坡上发现一个石洞,石洞周围有一双脚印,还有血迹,梁国象随后向芦坪乡派出所报警。
9、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地点及现场情况。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谭才响归案后,对案发现场进行了指认,与1997年4月14日肖力仁被杀现场一致。
10、公安机关制作的提取笔录及物证照片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梁国象手中提取棕色皮包一个、通讯录一本。经证人江华辨认,通讯录系肖力仁的遗物。
1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明谭才响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时间及地点。
12、怀化市鹤城区芦坪乡楼城坳村村民委员会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证实同案人谭明金已于2001年7月因病死亡。
13、公安机关制作的户籍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及证人禹鸿(系谭才响的班主任)的证言证明谭才响的出生时间为1978年10月25日。证人胡元珍(系谭才响的母亲)、谭明银(系谭才响的父亲)的证言证明案发时谭才响18岁。
14、公安机关制作的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及证明证实肖力仁、肖前梦及蒋凤秀的身份情况。
被告人谭才响对因不满肖力仁殴打及索要钱财于1997年4月14日伙同谭明金在怀化市鹤城区芦坪乡林场八角界地段持刀杀死肖力仁尔后抛尸附近一石洞的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与法医鉴定、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相互吻合。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才响在被肖力仁等人索要钱财及殴打后,不是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解决,反而邀约谭明金持刀杀死肖力仁,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才响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由于被告人谭才响的犯罪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前梦、蒋凤秀遭受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被害人肖力仁在校期间经常无故殴打被告人谭才响并索要钱财,在本案的起因上有重大过错。案发后,被告人谭才响能赔偿部分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周开松辩护提出“被害人肖力仁有重大过错”和“案发后谭才响能赔偿部分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提出“谭才响的出生时间应为1980年10月28日,其犯罪时未成年”的意见,因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前梦、蒋凤秀提出“丧葬费20000元”的诉讼请求偏高,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提出“被扶养人生活费33300元”的诉讼请求,因肖前梦、蒋凤秀均未丧失劳动能力,且两人有固定的生活来源,故不予采信;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采纳;提出“寻找肖力仁的开支5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才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谭才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前梦、蒋凤秀经济损失204581.04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郑步鸿
审 判 员 许云生
审 判 员 姚 健

二00九年三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邢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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