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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湖南籍男子在平南盗“金”获刑11年

123发布时间:2017年11月4日 阆中刑事律师  
何某和许某均是湖南省永兴县人,两人为快速发财竟将黑手伸向了金渣和镀金片。近日,广西平南法院对该起盗窃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某、许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2年5月15日零时许,被告人何某、许某伙同他人经商议后,开车窜到平南县官成镇某村黄某家,将黄某家中的金渣125公斤搬上事先准备好的车辆盗走。后被告人何某、许某伙同他人又窜到该村棉地冲屯胡某家,将胡某家中的镀金片140公斤盗走并搬到路边,正欲装上车时被失主及当地群众发现追赶。群众将被告人何某、许某抓获,并追回胡某被盗的镀金片140公斤。

经鉴定,黄某家中被盗的金渣125公斤价值人民币37500元;胡某家中被盗的镀金片140公斤价值人民币56000元。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价值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许某犯盗窃罪成立。二被告人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特别巨大,于律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某、许某组织、策划并积极实施盗窃行为,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何某、许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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