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被指控自2004年开始,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成为该组织的骨干成员。其接受该组织的领导者指派负责和管理相应工地事务,并多次参与打架斗殴或故意伤害、欺行霸市等事项,还负责收取相应工地、老虎机、停车场、保护费等项目的钱财,并负责同案手下多名成员的工资发放,依法应以参加(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重伤三人、轻伤一人)罪、强迫交易(造成损失一百万元)罪数罪并罚。本律师介入案件后,经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卷宗,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提出有力的辩护意见,最终使被告人获得从轻处罚,三罪共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的良好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