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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用卡新规定 不服人民检察院刑事不立案决定应如何处理

123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6日 阆中刑事律师  Tags: 信用卡用卡新规定,不服人民检察院刑事不立案决定应如何处理

 杨强律师,阆中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信用卡用卡新规定

  一、信用卡用卡新规定

  第一,滞纳金改违约金,比例银行决定


  以往实行滞纳金收费标准时,一旦持卡人没有还够最低还款额,需要承担高昂的逾期费用,且计费方式一般是按月计复利。如果迟还几天,利息就会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欠款越来越多。因而,近年来信用卡滞纳金;利滚利;导致高额账单的新闻屡见不鲜。而新规实施后,今后违约金等产生的费用将一次性收取,不再计复利息。


  第二,最长免息期或超过60天


  新规取消了免息还款期最长60天的规定,以后每个人的免息还款期都不要一样了,银行会根据个人资信情况、还款习惯、以及个人偏好定制差异化方案。银行是延长免息期,还是缩短免息期,这也是未来我们选择办哪家信用卡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三,最低月还款额银行说了算


  首月最低还款额,改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对于资金不宽裕、还款能力较差的宝宝而言,最低还款额越低无疑是最佳选择。但是钱宝宝们还是要时刻谨记,还了最低还款额后就会被银行收取透支利息。


  第四,ATM取现每天每卡高达1万块


  通知将持卡人通过ATM机办理信用卡现金提取的限额,由现行每卡每日累计2000元提高至1万元,在柜面办理现金提取则可以不受此限。


  第五,透支利率有望下浮30%


  透支利率有望下浮30%,实行上下限管理,最低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


  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都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所以,以后办卡要学会对比,选择利率低的银行。


  第六,被盗刷后银行得合理赔付


  发卡银行需要通过商业保险和计提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对非持卡本人授权的交易予以合理补偿。也就是说,以后信用卡被盗刷,银行不能撇得一干二净了。


  第七,使用360度车卡管家代还


  只需5%的卡内余额就能让账单无限延期,费用78元/万元,落地商户消费带积分。且与中国银联合作,支持绑定银联旗下所有银行信用卡,所有资金走银联代扣通道,代还全流程受银联监控,在源头上杜绝了风险,避免降额封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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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信用卡养卡犯罪怎么处理

  将信用卡透支后,在交付一定手续费后,由;养卡人;先垫付透支费用,在自备的POS机上用该信用卡刷卡虚假消费。一般情况下,以卡养卡的原理就是把几张信用卡的还款日期错开,日常消费用第一张信用卡,在还款期限之前,用第二张信用卡透支提现,还第一张信用卡的债,依此类推,数张信用卡轮换透支。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明确规定,持卡人套现和商户提供套现服务属违法行为。金融机构需要联合工商、公安等部门,形成合力,进一步打击地下;养卡;行为。


  三、刑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以上就是由为您所整理的有关于信用卡用卡新规定的相关内容,从信用卡新规来看,此次的规定中,赋予银行的主导权变得更大了,以后各家银行的竞争性肯定也会就此更强了,所以提醒您办理信用卡,更需要做到;货比三家;,选择适合自己的卡。







不服人民检察院刑事不立案决定应如何处理

  根据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同时告知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十日以内申请复议。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


  2003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公布了,其中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控告申诉检察厅按照的规定,分别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应参照上述办法规定的分工原则,确定首办责任部门办理;。而第八条规定:;侦查监督厅负责处理下列来信和来访:……不服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复查仍然不服的。;


  上述两个规定似乎相互矛盾,实践中究竟应如何处理,容易产生较大分歧。有人认为前者是正式规则,后者是检察机关内部的暂行办法,效力弱于前者,在二者冲突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前者。应根据,对不服人民检察院不立案决定的复查,都由控申部门处理。有人则认为后者公布较晚,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适用,由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刑事辩护律师认为这两种说法都不完全正确,欲就此问题作一探讨。


  对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的复议属于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范畴。要搞清上述问题,应首先明确控申部门和侦查监督部门在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的职责和相互关系。


  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审查中,可以要求被害人提供有关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后,审查逮捕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申诉部门,由控告申诉部门在十日内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


  本条说明,对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不立案决定的案件,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实质性的审查,控申部门负责受理、前期审查、分流和善后工作,主要起纽带作用。而根据第一百三十四条,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工作则主要由控申部门负责;1998年10月21日第五条也有相关规定:;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承担有关单位或个人不服人民检察院的不立案、撤案决定的复议、复查工作;。


  第二,应充分认识到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立案监督工作的特殊性。对不服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的复议、复查,既不是控申部门管辖的刑事申诉复查程序,也不同于行政复议,它是检察机关内部一种特殊的审查程序。


  根据,刑事申诉是指;申诉人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依法提出重新处理的请求;。而2003年8月19日明确指出:不立案决定是案件不进入诉讼程序的决定,不是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对不立案决定做出的复议决定,也不是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不属于第五条第项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







  该同时指出,不服不立案决定及对不立案决定作出的复议决定,不属于刑事申诉部门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不适用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程序。1999年9月13日中也表达了相同的观点。


  以上两个文件中着重说明的是,不服不立案决定及对不立案决定作出的复议决定的性质及其复查适用程序的特殊性,但并不否认由控告申诉部门负责处理不服不立案决定的复议。


  综上所述,对不服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的复议应由控告申诉部门负责这一点应无疑义,关键在于如何理解适用。


  综合全文,对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的监督应遵循以下程序: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由侦查部门将不立案通知书在十五日内送达被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人不服人民检察院不立案决定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十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申请复议,控告申诉部门应在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根据第二条,被害人在十五日以外申请复议的,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仍可以受理;控告人对上述复议决定仍然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也可以受理;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处理不服复议决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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