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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的法院管辖分配

123发布时间:2014年2月1日 阆中刑事律师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
   (一)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二)下一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三)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
   (四)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
   (一)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二)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由自己再审的。
   第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立案复查,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可以决定或裁定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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