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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了就一定要判死刑吗 限制减刑罪犯在监管改造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现状

123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日 阆中刑事律师  Tags: 杀人了就一定要判死刑吗,限制减刑罪犯在监管改造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现状

  杨强律师,阆中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杀人了就一定要判死刑吗

杀人了就一定要判死刑吗

答案是不一定,应该分情况对待。杀人这一行为,根据主观方面可以分为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

1、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上述规定可以知道,即便是故意杀人,也不一定要判死刑,也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可能判处3至10年的有期徒刑。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座谈会纪要,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的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总之,故意杀人罪的判决也应根据实际案情,通盘考虑,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过失杀人,在法律上称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33条之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来看,过失杀人的时候,最高刑不超过7年。所以如果最后法院认定杀人行为是过失行为,则一定不会被判死刑。

可以减为有期徒刑的条件是什么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根据其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表现,死缓判决可作两种变更:

1、死缓犯在缓刑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另需指出的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如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新罪的,应当依法减刑后,对其所犯新罪另行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的有关规定,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刑的管辖法院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刑案件的程序是:罪犯所在监狱在死刑缓期二年期满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高级人民法院组成的合议庭对申报材料审查后,认为应当减刑的,裁定减刑,并将减刑裁定书副本同时抄送原判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2、对死缓犯执行死刑。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

其程序是:由罪犯服刑监狱及时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依法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核准后,交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遵纪守法,千万不要触碰法律的底线,这样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如有更多关于死刑的法律问题,可以到咨询专业的律师。

限制减刑罪犯在监管改造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现状

一、当前我监限制减刑罪犯的基本现状:

我监是一所关押重刑犯监狱的高等级警戒监狱,长年收押重刑犯在3000人左右。从2011年8月19日收押第一例限制减刑罪犯至今,我监新收限制减刑犯20人,月均收押2例,近期月收押人数逐渐上升。目前,我监已向全省分流9人,现有入监教育限刑犯9人,分散收押2人。预计我监年内可能收押至监区改造的死缓限制减刑罪犯将达10人。现将主要情况分析如下:

主要结构特征:通过对我监11名限制减刑在押犯分析,从年龄上看,最小的21岁,最大的59岁,平均年龄32岁;本省籍犯罪5人,外省籍犯罪6人;在犯罪类型上,故意杀人罪10人,涉毒1人;罪犯史方面,2进宫2人,3进宫2人;在心理因素方面,9人性格暴躁,占81.8%;在人身危险性评估方面,2人具有行凶危险,3人具有自杀危险,占45.6%;有脱逃危险3人,占27.3%。在家庭关系方面,与家人情感淡漠、关系紧张的3人,无亲属孤儿2人,占45.6%。

主要心理动态:从新犯集训期间谈话来看,大部分限制减刑罪犯对“限制减刑”没有认识,民警在认真解释后,悲观失望,尤其身体有病和家庭负担重的罪犯,思想情绪明显降落,言语极度消极,烦躁不安,影响到他犯。还有部分相对表现较好的罪犯因未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开始有“捡条命”的庆兴,短暂的“适应性”过渡后,也发生了明显变化,他们逐步意识到漫长刑期的枯燥、难受,与周围大多数罪犯对比后,心理上产生了巨大的落差,出现了一定恐惧与失衡,改造上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

主要行为表现:少数限减罪犯,尤其是多进宫罪犯,行为散漫,认为“反正都不能减刑,你能把我怎么样”,有的用打架、绝食、自杀等极端方式,妄想给自己争取宽松的环境。分入监区改造的罪犯行为逐步退步,在厂房拉帮结伙、看书、睡觉,影响他人改造,还以自己刑期长、身体不好、拿分无用等理由,向监区提出要增加营养、调换工种等无理要求,基本劳动定额根本完成不了,民警教育效果不好。

二、管理限制减刑罪犯存在的主要问题:

限制减刑罪犯刑期长、燃点低、触点多、危险大,给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具体表现在:

一是激励机制不足。目前限制减刑罪犯管理方式和手段没有成功经验可借鉴,对于限制减刑罪犯,处理违规违纪或表扬鼓励,现有的扣分、加分等手段无法产生效果,奖惩手段缺失,现有的管理模式无法应用。

二是管控措施落后。目前我监高危犯监区正在建设之中,限制减刑罪犯不能集中管理,这部分罪犯只能分散收押在普通刑事犯监区改造,给监管带来了一定安全隐患。罪犯了解限制减刑政策后,改造信心明显不足,改造行为消极,对其他罪犯的改造产生负面影响;还有一些“反改造”分子利用限制减刑考核上的不足,千方百计挑唆限制减刑罪犯给民警找麻烦,加大了管理难度。

三是管理经验欠缺。当前限制减刑犯由于教育管理措施针对性不强,民警对限制减刑罪犯管理手段不足,思想上还用“老办法处理新问题”,尤其是遇到限刑罪犯无亲属、无会见,或罪犯遇到家庭变故等社会问题,说服力不强、底气不足,加上监管形势日趋严峻,处理限制减刑罪犯牵涉了民警大量精力,而且较果不佳。

三、当前对限制减刑罪犯采取的管理方式:

针对限制减刑罪犯刑期漫长,减刑无望,可能出现与人不和或家庭变故的状况,为防止个别罪犯出现铤而走险,我监采取了外松内紧的管理政策,在面上对限制减刑罪犯同其他罪犯一样管理,内部将所有限制减刑罪犯全部列入重点危险犯管控。

加强引导,严格纪律。大力利用法律知识讲座、监狱小报、黑板报、网络广播等载体,采取多种有效的宣传教育形式,加强限制减刑罪犯罪责意识和悔罪意识教育,让他们认识到犯罪行为给社会、他人及自己所带来的严重危害,形成服法赎罪的心理。促使其认识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同时强调刑罚的威慑性,严厉打击违反监规纪律、脱离联号、私自串岗、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现象。

稳定情绪,多方攻坚。监狱成立了专门的攻坚小组,集管教、狱侦、心矫为一体,安排监区教导员、狱侦民警直接分管,定期了解该犯的思想变化和情绪波动,不定期开展针对性教育;抽调富有经验的承包民警,加强对限制减刑罪犯的心理咨询与矫治工作;针对限制减刑罪犯暴力倾向重的特点,一旦发现其有不良情绪,就安排其到心理宣泄室缓解内心压力。

专设耳目,收集信息。充分发挥耳目、信息员的“触角”作用,对限制减刑类罪犯布建“一对一”的耳目,每月给包夹犯、帮教犯专门布置特定任务,全方位进行盯防,力求全面掌握犯情。设立个别教育专档,综合分析信息,保证“谈心”较果,并分阶段制定改造目标,确保此类罪犯全面受控。

强化管理,关心生活。严格落实“三联号”、“四固定”制度,根据防控和改造需要,选择安全、适宜的劳动岗位,保证罪犯流动、劳动工具使用等环节,全部在民警视线范围之内。同时积极关注其生活,积极联系亲属,大力开展亲情帮教,使亲情教育成为他们在监狱里安心服刑的精神支柱,引导罪犯安心改造,并在政策范围内,尽力解决罪犯生活上的困难,稳定其改造情绪。

综上所述,限制减刑罪犯在监管改造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体现在期长、燃点低、触点多、危险大,给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激励机制不足,管理经验欠缺等。希望我的回答能够解决您的问题,如有疑问,欢迎到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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