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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什么要为死刑犯辩护 我国刑法对死刑的限制是怎样

123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6日 阆中刑事律师  Tags: 律师为什么要为死刑犯辩护,我国刑法对死刑的限制是怎样

 杨强律师,阆中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律师为什么要为死刑犯辩护

  也许有人存在着这样的疑问,对于必然要判处死刑的的罪犯,比如坐顺风车发生的事故先奸后杀的,邪教杀人的,请律师有什么用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律师为什么要为死刑犯辩护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律师为什么要为死刑犯辩护


  首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法院审判,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所以,在法院最终生效判决做出之前,被告人不叫;罪犯;而叫;犯罪嫌疑人;,即只是怀疑其犯罪。既然是怀疑,就可能构成犯罪,也可能构不成犯罪。直接说某些杀人案、强奸案、抢劫案的被告人是死刑犯,其实是错误的。


  第二,在法院做出有效判决之前,从理论上来说,被告人是否犯罪、应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都是未知数,都在查明阶段。既然是查明阶段,就需要有人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个人就是律师。


  第三,律师作为辩护人,有自己独立的法律地位,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自己的法律意见,来实现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辛普森案是实现程序正义的一个典型案件,这个案件中主办警察对法庭说了谎,根据法律规定不得采纳其证言,导致辛普森被判无罪。


  第四,最终会被判决死刑的被告人也有合法权益。会被判处死刑,只是一个推测,最后未必。即使这个推测基本上没有问题,被告人也有合法权益。比如,是否刑讯逼供、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自首立功等等。


  其实,很多人们认为板上钉钉的死刑犯,最后会被认为属于错杀。比如河北聂树斌案件,到现在仍然存疑。错判,还有机会赔偿。错杀怎么办人死不能复生。防止错杀的一个重要方法就是重视辩护律师的意见。


  所以,律师要为;死刑犯;辩护。


  二、死刑和死缓的区别


  死刑的四个区别点:


  1、适用前提不同


  缓刑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死缓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为条件。


  2、执法方法不同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宣告死缓的罪犯必须予以关押,并实行劳动改造。


  3、考验期限不同


  缓刑的考验期限必须依所判刑种和刑期而确定,所判刑种和刑期的差别决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验期;死刑缓期执行法定期限为2年。


  4、法律后果不同


  缓刑的法律后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是否发生法定情形而分别为: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或者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或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死刑缓期执行的后果为:在死缓期限届满时,根据犯罪人的表现,或予以减刑,或执行死刑,在死缓执行期间也可因犯罪人违反法定条件而执行死刑。


  三、死刑是怎么执行的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还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若真的需要对罪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话,为避免冤假错案的出现需要慎重处理,毕竟人一旦处死就没有什么反悔的余地了。而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下,法院在作出判决的时候才能够作出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否则的话一般都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律师为什么要为死刑犯辩护的内容,由此可知,其实,很多人们认为板上钉钉的死刑犯,最后会被认为属于错杀。比如河北聂树斌案件,到现在仍然存疑。错判,还有机会赔偿。错杀怎么办人死不能复生。防止错杀的一个重要方法就是重视辩护律师的意见。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网站发布法律咨询。





我国刑法对死刑的限制是怎样

  对于死刑是现代社会很多的国家都已经取消的一种刑罚类型的,但是在我国死刑依旧是还存在的,对于死刑在法律上是明确规定了相关的限制条件的。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我国刑法对死刑的限制是怎样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我国刑法对死刑的限制是怎样


  1、死刑适用条件的限制:刑法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刑法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包括审判时和羁押时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在审判时和羁押时流产的妇女。


  3、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刑法48条2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死刑执行制度的限制:刑法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缓刑期间有犯新罪并且是故意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能判处死刑。


  5、刑法分则的限制: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规定了死刑在规定死刑的犯罪中,都以情节特别严重,后果特别严重作为死刑的判决的条件


  二、死刑刑罚特点


  惩罚性: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剥夺一个犯人生命的刑罚。


  威慑性:威慑和教育有犯罪企图者。


  安抚性:安抚受害者遗族。


  针对性:现代的死刑一般针对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安全的犯罪分子。


  维护性: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以及人类伦理道德底线等。


  残酷性:最古老也是最严厉的刑罚。


  阶级性: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三、死刑与死缓


  中国刑法既规定了;死刑;又规定了死缓,哪些情况应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哪些情况应该是用死缓呢


  审判机关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是否存在;疑罪;的情况。


  2、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节。


  3、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不起主要作用的。这也主要考虑其主观恶意不大。


  4、行为人的危险性。如行为人是一个十恶不赦的坏人,并且对周围人的危险性特别大,则不宜适用死缓。


  5、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事情的起因是由于被害人引起的,那么也应当适当考虑死缓。


  6、是否可能是;活证据;。比如行为人是一个特大犯罪集团的知情人,如把他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可能使这个特大的犯罪集团的线索就此中断,因此可适当考虑死缓,不失为上策。


  2011年5月24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0年度工作报告称,最高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非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均判缓期二年执行。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我国刑法对死刑的限制是怎样的全部内容。对于死刑的规定在我国的法律上是规定十分的完备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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